废除“伪科学”之争进入白热化,反“伪”斗士亮全队出动- -| 回首页 | 2006年索引 | - -人民日报:中医存废与“伪科学”存废紧密相连

刘华杰:评从《科普法》中剔除“伪科学”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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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杰:评从《科普法》中剔除“伪科学”签名

转发说明:这是当年的“反伪斗士”刘华杰先生经过反思后,表达的对此次废除“伪科学”提法行动的态度。截取于他的第三极通识讲座第21期“科学圣殿骑士与科学文化的第三极”部分。

  

   紧接着是今天要提的最后一个案例: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宋正海等人签名。他们150余人签名恳请从《科普法》中把“伪科学”三个字剔除。理由是,有人滥用“伪科学”三个字,妨碍了科学研究,打击了民间科学,特别是对中国的传统文化构成了冲击。他们的举动立即引来批评,何祚庥和方舟子自然要上阵。何先生认为此事“非常荒唐”。

他们自己不断签名就有道理,别人签名就非常的荒唐。为什么?因为他们自己掌握科学真理!其实是以为掌握。

 

  《科普法》确实把伪科学写进去了,而且规定要反对伪科学。但是科普法中并没有定义什么是伪科学?只是行政上象征性地说说要反对伪科学。整部《科普法》除了肯定“科协”的利益外,实际上基本上是不能操作的,相当于某宣传部门的一个文件。

 

  世界上好像只有中国有《科普法》,这表明中国更喜爱科学?在我来看,宋正海要求得还不够,应该重写《科普法》或《科学传播法》。重写科普法或者新编《科学传播法》应当包括哪些主要东西呢?我把想到的一些不成熟的方面罗列一下,恳请大家补充:(1)国家鼓励公民参与各类科学技术活动和决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人民群众“愚昧无知”为借口拒绝公民的参与。(2)公民有权了解科学技术的进展及其影响,包括科技的风险,科学技术部门、科学工作者有责任有义务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并就公民普遍关注的科技问题回答相关质疑。(3)国家保护个体、团体从事科学传播的自由,只要此传播不损害其他公民的利益。(4)国家鼓励科学技术普及,特别是科学读物和影视作品的创作、出版、发行,制订详细的财政预算、税收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5)科学传播隶属于文化传播,应当做到与本土社会、本土知识尽可能兼容,科普工作者不得以科学的名义以真理的占有者自居,越权行事。(6)国家保障公民的信息访问权和言论自由,禁止网络的非法过滤,禁止不规范的、侵害他人权益的打着科学旗号的“科技打假”行为。

 

 

我们在座的有多少人支持《科普法》中保留“伪科学”字样?[清点人数]还不少。

 

    很好,当年我也支持。当年我也是反伪科学的一员,也说说过分的话,现在我反思起来都觉得不好意思,在此再次表示歉意。当时,我是一个很强的科学主义者。我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天经地义的,我在捍卫科学、打击一些骗子。像何方人士喊的一样,我原来和他们一个战壕的。但是今天我看起来,情况不是那样的。在现实中,科学与伪科学无法很好地划分界限,这时候谁掌握了话语权就说别人是搞伪科学,这在历史上有沉痛科学的。

当年的李森科,本人在搞伪科学,却指责西方的摩尔根的遗传学是伪科学。他得到了斯大林的支持,把争论对方的科学说成是资产阶级的伪科学,把自己的遗传学说成是无产阶级遗传学。当年在苏联唯一的遗传学就是李森科的遗传学,后来看是错误的。这就是,谁有了话语权,谁就可以判断是非、真假。这就是社会学对伪科学的看法。

事情也许没宋正海说的那么严重。《科普法》象征性地惩罚伪科学问题不大,本来这个法律就是个摆设。只是从法律严肃性的角度看,科普法中最去掉这样的词语。法律不应该判断谁是科学、谁是伪科学。法律条文应当是紧扣利益和权利关系,对于利益侵害要做一些限制。现在,如果伪科学确实侵害了某些人的利益,可以从其他的法律来起诉它。没有必要动用伪科学这样一个有意识形态色彩的词汇。这是我现在的想法,这大概也是大部分的人文学者为什么支持宋正海、要把伪科学字样剔除科普法的原因吧。

 

【作者: 金丽】【访问统计:】【2006年12月27日 星期三 10:44】【 加入博采】【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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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zqb   2006-12-27 20:17:54   

好文。转发如下网站:http://bbs.obm.cn/99/358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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