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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废除《科普法》中“伪科学”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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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废除《科普法》中“伪科学”的提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总则第八条规定: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我个人认为,其中“伪科学”的提法应当予以废除。

  我国《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的基本原则,即1.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2.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3.立法应当体现人们的意志;4.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

  而《科普法》第八条关于“伪科学”的提法其实已经违背了我国立法原则的第四条,并涉嫌违背第一条。

  首先,我们知道,根据我国立法原则,我们的法律应当是“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此原则也叫做“科学原则”。然而,《科普法》第八条关于“伪科学”的提法却违背了这一原则。

  我们知道,“伪科学”的提法久已。但是,虽然有这么一个叫法,但能明确说出它的确切内涵和外延的并不多。即使是给出了“伪科学”的定义,也往往是在逻辑与实践上站不住脚的。我国某些学者在近年的反“伪科学”运动中也是对此一直难以给出令人满意的说法。有反“伪科学”著名人士曾说,“伪科学”就是“打着科学的旗号骗人”。某些学者认为这样的定义具有可操作性,又可以避免对“伪科学”不同认识引起的学术上的争吵。其实,这完全是错误的。“打着科学的旗号骗人”完全可以以“科学骗局”一词代替。“科学骗局”是一个特称名词,是就特定事件而言。而“伪科学”是对有一个研究领域的全称否定。众所周知,科学研究本身是不应该有什么禁区的,没有什么事物是不可以研究的,即使是因为某种社会原因而在某时某地进行实践,也是应该允许进行理论研究的。而“伪科学”一词则为科学划出了禁区,这与科学精神本身,与《科普法》的立法精神就是相违背的。

  不但如此,“打着科学的旗号骗人”这一定义本身与某些学者声称的“具有可操作性”相反,恰恰是难于操作的。从这个“打着科学的旗号骗人”定义本身看。我们仍然是判断不出什么是“伪科学”的。记得也有学者说,在实践中判断“伪科学”,就是看它是否行骗了。那么,这就形成了一个逻辑循环。“伪科学”就是借科学名义行骗的,借科学名义行骗的就可以判断为“伪科学”。到头来,我们还是不能判断出什么是科学,什么是“伪科学”。

  科学思想史上,曾有判定科学、非科学、“伪科学”的实证标准和证伪标准,但是它们都是存在问题的。没有那一种标准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这样,“伪科学”的判定就成了一个废除复杂的问题。我想,这个科学思想界还未解决的问题,不是那个执法者可以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的。

  也许有人说,“伪科学”是个比较专业的问题。应该请科技界的专家学者参与到司法程序中来。我说,且慢!所谓的科技界的专家学者就真的能理性地,客观地判定什么是“伪科学”吗?我看未必。

  科技界专家到底还是搞科技的,是具体的科学问题研究者。而“伪科学”的判定问题关键在于科学划界问题,而科学划界问题归根到底是个科学思想,或者说是个科学哲学问题。此问题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术业有专攻,科技人士对此问题未必有发言权。我曾就此问题在网上与某些主张反“伪科学”的科技界人士讨论过。有网友荒川先生(有人说他就是反伪派著名人士赵南元先生)认为,判断“伪科学”要靠科学家的“感觉”。在我对其进行批评后,另一位反伪派的著名人士水博(张博庭)又出来为其拔闯。这倒是给我提了醒。本以为“感觉论”只是少数几个人的个人见解,没想到,并非一个著名的反“伪科学”人士有这样的看法,好像反伪派们中的很多人都是持这样的观点的。

  我们说,无论如何科学是理性的产物,即使我们在科学发现的过程中有多少非理性成分在起作用,当我们对某个问题有所争论时必须是以理性,而非“感觉”。我们说,无论如何,法律是理性的产物。用法律的方式解决问题是要用说理的方式解决问题。如果把持“感觉论”的反对“伪科学”的科技界人士请来参与对“伪科学”的审判,我想,这是对法律理性的最大讽刺。

  我们认为,由于“伪科学”的提法在实践中严重缺乏可操作性,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的规定,也即“科学原则”。

  我们还注意到,“伪科学”的提法涉嫌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即立法的“法治原则”,涉嫌违反宪法原则。

  我们这样说是有根据的。因为,只要承认“伪科学”的提法,那必须解决科学划界标准的问题。而历史上的两大标准,实证主义标准和证伪主义标准都是否认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的。

  实证主义从一开始就是马克思主义的敌人,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列宁曾写专著《唯物主义和经验主义批判》,对其思想根源进行过无情的揭露。而按照所谓的“证实原则”,经典马克思主义的一些论点、预言已经被否定,应算作非科学的范围。

  证伪主义在理论上对马克思主义的冲击犹甚。按照它的观点,类似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皆属于对证伪的逃避,应划入“伪科学”的范畴了。

  其实,以上两种科学划界标准都犯了泛自然主义的错误,都没有能把握科学精神和科学内涵。我们自己在科技立法时应当避免这样的错误。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八条关于“伪科学”的提法其实已经违背了我国立法原则的第四条,并涉嫌违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和第六条),我个人建议关注此问题的人大代表在此次人代会上提出废除“伪科学”提法的提案,废除《科普法》中“伪科学”的提法。

【作者: 金丽】【访问统计:】【2006年03月3日 星期五 15:25】【注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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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金丽   2008-06-24 12:56:45   

谢谢WXY 网友的支持!您的说法很有见地,佩服!

- 评论人:WXY   2008-06-23 21:12:08   

支持金丽!
1、“伪科学”的提法欠妥。科学探索中会出现错误,但错误就是错误,干嘛要专门设立一个“伪科学”词汇?这个词汇在法律条文中出现将会严重抑制科学探索中的求异思维:确定某个错误是否违法之?按照通常的认识只能专家和学者有权认定。在法官也必须服从某个当事者一方时, 何谈公正?
2、在反伪的各种行为中,指出错误是其主要特征。在科学哲学发展过程中,这种方式的哲学依据主要归于波普尔的“证伪学派”。该学派观点迅速被认可在于它为审核、鉴别等方面提供了逻辑清晰的明确依据。但作为科学哲学流派,则证伪学派存在的时间很短,原因在于它没有认识论基础、没有科学发展逻辑,比如实验、逻辑演绎、逻辑归纳等等 。证伪主义就是针对已经提出来的观点进行审核,目标不是如何产生思想创新和观点的创新。这与我国现在的社会需求背道而驰。
3、“证伪”是科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不可年少的内容,不同观点相互间的竞争和争论本身就是相互证伪的过程。在我国为鼓励创新努力营造“百家争鸣”学术氛围中已经包含着“证伪”的实质内容,随着大众的科学素质提高,这类问题会随历史逐渐清晰,而我们没有必要在法律强调只有在历史进程中才能清晰的概念。

- 评论人:金丽   2007-03-28 09:56:51   

回yy 网友:客观存在的东西也是可以改变的,存在的就合理么?!“反革命”提法也曾存在于《刑法》中,不是也废除了吗?
何况“伪科学”提法本身就有问题,至今没有站得住脚的明确定义,什么是“客观存在”的“伪科学”,谁能说得清楚?完全凭某些人的臆断嘛!容许这个提法存在是对科学精神和法治精神的严重不负责任!

- 评论人:yy   2007-03-27 16:34:41   

简直就是胡闹。你们学者一天吃饱了撑的。科普法和伪科学那是客观存在,真不知道废除这种说法有什么现实意义。有病。

- 评论人:breeze   2006-12-17 03:32:48   

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在当前我国科学思想还未普及,民间还有大量封建迷信思想残余的情况下,必须坚定不移的实行。这一点在科普法中得到肯定,也体现出国家科教兴国的基本国策。
楼主不必对此耿耿于怀,反对伪科学就是为了彰显科学精神,不会对谁造成威胁的。

- 评论人:song   2006-12-13 08:58:48   

我已经看到了
在和我的同事仔细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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